服务概述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以下简称“个账共济”)"是指参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个账共济政策可以增强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保障能力,减轻家庭成员医疗费用负担。
服务结果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绑定的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共享该职工个人账户余额,以减轻家庭医疗负担。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使用权授予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个账共济仅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共享个人账户资金部分,使用人不能享受授权人的医保报销政策。

申请条件
如您想申请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请查看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您本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使用人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使用人为授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办理渠道
相关服务
(1)参保人员(称为授权人)与近亲属(称为使用人)建立医保授权绑定关系后,使用人在自治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费用,在联网直接结算时由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可以使用授权人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2)使用人在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向收费员出示本人和授权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如本人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代替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
(3)个账共济支持本地和区内异地使用,比如贵港参保职工可授权给参加南宁市居民医保的父母,父母在贵港、南宁或区内任何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费用均可使用贵港参保职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温馨提示
(1)使用人为外省参保人,其权绑定关系在医保信息平台升级切换前(2021年12月)建立的,须重新授权绑定方可继续使用。
(2)使用人为外省参保的,在住院时使用个账共济,需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到广西后方可使用。
(1)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自费医疗费用等,下同),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2)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的退休人员,可直接从其个人账户中统一扣缴。
(4)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个人账户中扣缴。
(5)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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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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