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概述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服务结果
城镇低保家庭:条件符合并审核通过后,有房源优先安排住房(未安排住房前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租赁补贴)。
城镇低收入家庭:条件符合并审核通过后,建立轮候制度,按申请顺序安排住房(未安排住房前按照文件规定享受租赁补贴)。
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条件符合并审核通过后,建立轮候制度,按申请顺序安排住房。
稳定就业外来务工家庭:条件符合并审核通过后,建立轮候制度,按申请顺序安排住房。
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无房职工(全日制毕业生):条件符合并审核通过后,建立轮候制度,按申请顺序安排住房。

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且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指的是城市特困、城镇低保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离异、丧偶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员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口本内有两个以上夫妻家庭的,可以夫妻为一户分别申请,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条件
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本地户籍,且在本地实际居住生活。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保障标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申请地《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满1年以上,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生活。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当年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保障标准。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县缴纳税款(免税的可视同缴纳)或者社会保险费累计达到1年以上。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本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居住证明满1年以上,且在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持有大中专毕业证书,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以毕业证书为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灵活就业的,应当在本县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当地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申请书(自备) | 2 | 授权书(房管所) |
| 3 | 诚信承诺书(房管所) | 4 | 申请审批表(房管所) |
| 5 | 不动产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 | 6 | 授权书(房管所) |
| 7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 8 | 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房管所提供版本) |
| 9 |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房管所提供版本) | 10 | 申请人农信社账号复印件 |
| 11 | 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 12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自备)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申请书(自备) | 2 | 诚信承诺书(房管所领取) |
| 3 | 申请审批表(房管所领取) | 4 | 不动产情况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 |
| 5 | 授权书(房管所) | 6 | 居住证明(单位出具) |
| 7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自备,核原件收复印件) | 8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社保局) |
| 9 | 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房管所提供版本) | 10 |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房管所提供版本) |
| 11 | 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自备,核原件收复印件) | 12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自备) |
| 13 | 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 14 | 单位出具工资证明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申请书(自备) | 2 | 授权书(房管所) |
| 3 | 诚信承诺书(房管所) | 4 | 申请审批表(房管所) |
| 5 | 不动产证明(不动产登记中心) | 6 | 居住证明(单位出具) |
| 7 | 大中专毕业证书(自备,核原件收复印件) | 8 |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录用文件(自备,核原件收复印件) |
| 9 | 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社保局) | 10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
| 11 | 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房管所提供版本) | 12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 13 | 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 14 |
办理渠道
承租/租赁补贴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1人单身(包含未婚、离异、丧偶)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户型;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2人(夫妻,及由父子或者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一房一厅户型;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2人(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公租房;
申请人家庭人口为3以上(含3人)夫妻及子女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户型。
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城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条件: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库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对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库保障家庭。
相关服务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不按时提出续租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续租,住户需办理腾退手续。
(二)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应在保障资格到期前三个月提交年度复审申请。
对公共租赁住房已配租对象家庭的人口、收入、婚姻状况、住房变化情况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转租、转借、改变房屋用途行为情况;是否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房屋室内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及租金收缴等情况。
根据《乐业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0元;
(2)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3)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自有住房,包括自建私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含待入住)、商品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等,未承租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我市无不良申请保障性住房及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等行为。
1、线上办理流程
步骤一:申请年度复审的申请人登录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首页“公租房”,跳转页面后选择“年度复审申请”;
步骤二: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家庭的申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房信息、收件资料信息进行修改(无变动则不用修改)并点击提交。
2、线下办理流程
(一)保障对象持相关材料向原申请村(社区)提出年度复审申请,并如实填写《乐业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
(二)各村(社区)接到材料后,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开展调查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在《乐业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上加盖公章后由保障对象上报所在工作单位(公安部门、卫生部门、环卫部门等)统一初审上报。无工作单位的保障对象经村(社区)盖章后将证明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三)复审部门对继续享受的对象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乐业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上加盖公章后报住房保障中心。
(四)乐业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各单位、村(社区)提交的《乐业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乐业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参与年度复审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规定取消保障资格。
| 序号 | 材料名称 |
|---|---|
| 1 | 《乐业县2025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复审表》 |
| 2 | 家庭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 3 |
其他证明。 ①家庭成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及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调查评估;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需出具。 ②结婚证。如离异(或丧偶)的,出具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配偶死亡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填写未婚登记声明书。 ③其他特殊情况,如低保证(完成2025年6月审核后提交)、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
(一)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原保障资格;
(二)条件发生变化但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调整保障标准;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在审核期限内不予配合参加年度复审,或者逾期不参加年度复审的;
(2)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瞒报、谎报家庭人口、住房、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蓄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3)因家庭条件改变,人均收入超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4)擅自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7)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9)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违反《乐业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咨询电话:0776-7925983
已拥有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在家庭信息有变动时,应提交家庭信息变更申请。
步骤一:申请家庭信息变更的申请人登录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首页“公租房”,跳转页面后选择“家庭信息变更”;
步骤二: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家庭信息并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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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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